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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22 阅读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1

港市监案字〔2017〕041号


港闸区每添母婴用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港闸区每添母婴用品商行



2017年9月4日,本局接投诉称:港闸区每添母婴用品商行销售假冒“PIGEON”商标奶瓶和奶嘴,侵犯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①“pigeon”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240ml:25个……上述“pigeon”贝亲奶瓶及奶嘴包装盒上均标注:pigeon、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等字样,奶瓶瓶身上均标注:pigeon、PIGEON CORPORATION字样,奶瓶瓶身内的说明书上均标注:pigeon、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等字样,奶嘴上均标注:PIGEON CORPORATION SIZE等字样。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pigeon”贝亲奶瓶及奶嘴现场鉴定,结论为假冒“pigeon”注册商标及伪造产地的产品。

“PIGEON”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829446号):注册人: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地址: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久松町4番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8年05月28日至2018年0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吸吮奶嘴;(供出牙婴儿咬嚼的)出牙嚼器;环形吸吮奶嘴;奶瓶;一次性奶瓶;奶瓶橡皮塞子;奶嘴;……医用体温计。

现查明,当事人零售:1)“pigeon”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160ml:5个,43元/个,215元;2)“pigeon”贝亲宽口径奶嘴S:6个,10.5元/个,63元;3)“pigeon”贝亲宽口径奶嘴SS:8个,10.5元/个,84元。4)“pigeon”贝亲标准口径奶嘴L:6个,10.5元/个,63元。5)“pigeon”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240ml未有销售,依当事人供述,该商品的销售价格:43元/个。上述“pigeon”贝亲奶瓶和奶嘴的销售金额:42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PIGEON”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和奶嘴的违法经营额:2465元。



1、没收:1)“pigeon”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240ml:25个;2)“pigeon”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160ml:20个;3)“pigeon”贝亲宽口径奶嘴S:4个;4)“pigeon”贝亲宽口径奶嘴SS:2个。5)“pigeon”贝亲标准口径奶嘴L:4个。

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 帐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2

港闸市管案(2017)00047号


迪卡侬(南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迪卡侬(南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程晓旦


2017年5月1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针织运动服实施了监督抽检。2017年8月9日,本局收到省工商局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大加利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17年3月26日,当事人以26.9元/件的价格从上海辛威运动品有限公司购进17件针织运动服(商标DECATHLON,款号8383252,规格型号155/76)用于销售,购货金额合计为457.3元。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大加利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人员以39.9元/件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2件针织运动服用于检测。2017年5月10日到5月12日,当事人以25.4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件;5月13日到8月10日,当事人以19.9元/件的价格销售了9件;因当事人管理不当,丢失了2件,直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还有挂牌价为19.9元/件的同批次3件针织运动服仍在销售。

现查明,因当事人丢失2件针织运动服,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针织运动服货值金额计2*39.9+25.4+19.90*(9+3)=343.64元,因当事人为吸引人气,以低于成本价(26.9元/件)的单价(19.9元/件)进行促销活动,所以违法所得为0元。

1.到

1、罚款200元;

  2、没收被扣押的3件同批次不合格针织运动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 帐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3

港闸市管案(2017)00048号


南通市港闸区精贸水暖器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南通市港闸区精贸水暖器材批发部



2017年3月29日,根据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港闸区大生路与城北大道交界口的仓库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仓库中的5个批次PVC管材进行抽样检验。2017年5月18日,本局收到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上述抽检样品的5份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2017年3月2日,当事人以7元/根的价格从苏州相城区望亭镇广林塑料厂购进50根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雨落水管材(以下简称PVC管材)用于销售,销售价7.5元/根;3月5日,当事人以7元/根的价格从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购进50根PVC管材用于销售,销售价7.5元/根;2017年3月6日,当事人以7元/根的价格从江苏华财管道有限公司购进300根PVC管材用于销售,销售价格7.5元/根;2017年3月7日,当事人以7元/根的价格从江阴市华士康华塑料制品厂购进50根PVC管材用于销售,销售价格7.5元/根;2017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5元/米的价格从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购进800米 PVC管材用于销售,销售价格3.4元/米。 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以及仓库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上述5个批次的PVC管材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PVC管材货值金额为6095元(7.5*450+3.4*800),其中违法所得计345元(0.5*450+0.15*800)。

1、罚款3048元;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 帐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2月  18日



4

港闸市管案(2017)00050号


张亚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张亚萍(系港闸区鑫荣酒业商行经营者) 



2017年11月13日,本局接举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各类品牌的酒用于销售,其中有28瓶“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天之蓝”22瓶、“海之蓝”6瓶)经洋河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现场鉴定,为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现查明,2017年6月份,有人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推销“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在该系列酒的外包装上分别印有“海之蓝、天之蓝、洋河蓝色经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等字样以及洋河商标图案……故当事人向此人购买了一批“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将其陈列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

当事人经营的“海之蓝”酒的销售价格是115元/瓶,“天之蓝”酒的销售价格是265元/瓶。以上述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涉嫌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15*6+265*22=6520元,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并且将上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与从南通明洋糖烟酒有限公司购进的酒一起进行销售,无法查实上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的具体销售记录,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600元; 3、没收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系列酒28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账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上述款项。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5


港闸市管案(2017)00051号


邱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装袋销售食品案。 


邱骥(港闸区骨邱小吃店经营者)



2017年10月30日,本局接举报称:当事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店招为“桥头排骨__港闸万达店”,在店内柜子中放有316个塑料袋和2104个纸质包装袋待使用,上述纸质包装袋与塑料袋上均印有“桥头排骨”的字样以及“将军头像”图像,当事人涉嫌侵犯举报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查明,2017年9月7日,当事人以66元(包邮)的价格通过淘宝商家“温州浏阳纸塑印业”购进1200个塑料袋。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以720元(含运费3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商家“铭心包装”购进3000个纸质包装袋,上述塑料袋和纸质包装袋上均印有“桥头排骨”的字样以及“将军头像”图像。2017年10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正式营业,主要通过美团外卖平台接单对外销售油炸类小吃,并使用上述塑料袋和纸质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配送销售。直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侵犯举报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金额为6539.54元。

1、合并罚款3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

3、没收侵权的纸质包装袋2104只和塑料袋316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账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上述款项。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 月22日



6

港闸市管案(2017)00052号


董小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董小菊(系港闸区宇尚食品商行经营者)



2017年11月13日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各类品牌的酒用于销售,其中有94瓶“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天之蓝”43瓶、“梦之蓝M3”24瓶、“梦之蓝M6”1瓶、“海之蓝”26瓶)未及销售。经洋河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现场鉴定,上述“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为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2017年6月份,有人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推销“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在该系列酒的外包装上分别印有“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洋河蓝色经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等字样以及洋河商标图案。当事人向此人购买了一批“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等“洋河蓝色经典”系列酒,将其陈列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


当事人经营的“海之蓝”的销售价格是115元/瓶,“天之蓝”销售价格是265元/瓶,“梦之蓝(M3)” 销售价格是360元/瓶,“梦之蓝(M6)” 销售价格是470元/瓶。以上述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未及销售的涉嫌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65*43+360*24+470+115*26=23025元。

1、警告; 2、合并罚款人民币24000元;

3、没收冒用洋河公司厂名、厂址、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系列酒94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账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上述款项。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 月25日



7

港闸市管案(2017)00055号


南通嘉信泰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南通嘉信泰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吴夕春

2017年4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爬行垫、积木屋实施了监督抽检。2017年5月22日,本局收到省工商局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扬州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上述抽检商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17年1月1日,当事人租赁了南通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9号万达广场2楼的店铺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玩具和母婴用品销售。

现查明,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以27元/只的价格从南通明德塑胶有限公司购进12只儿童爬行垫用于销售,至2017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以36元/只的价格销售了11只(包含抽检买样2只),执法人员扣押备样1只,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以77.4元/只的价格从福建鑫胜玩具有限公司购进6只积木屋用于销售,至2017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以103.2元/只的价格销售了3只(包含抽检买样2只),执法人员扣押剩余3只(包含备样1只)。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玩具货值金额计36*12+103.2*6=1051.2元,违法所得为(36-27)*11+(103.2-77.4)*3=176.4元。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

3、没收被扣押的儿童爬行垫1只,积木屋2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账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上述款项。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 月29日



8

港闸市管案(2017)00056号


张爱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张爱平(系港闸区菲克斯酒店用品总汇经营者)




2016年8月25日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内放有1649个电吹风,该电吹风主体一侧印有“美的Midea”的字样,经美的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美的”电吹风系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据当事人陈述,2016年8月9日,一名马姓顾客找到当事人称自己是七天连锁酒店的采购员,希望当事人帮助他中转一批电吹风来赚取回扣,要求当事人向其指定的进货渠道黄某某采购1650个“美的”电吹风,并帮助开具送货单,该顾客承诺事后给予当事人2350元佣金。2016年8月25日,马姓顾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提走1个“美的”电吹风作样品。

现查明,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通过交通银行向黄某某转账购货款20750元,2016年8月20日,当事人收货后将1650个“美的”电吹风存放于自己的仓库内2016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向黄某某上述进货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开具的抬头为马总、货值金额为42900元的送货单,同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了1649个上述涉嫌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吹风……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上述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吹风1648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到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收款单位: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账号:89321015201110000172缴清上述款项。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者顺延)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 月29日